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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双支柱对跨国企业影响几何
  新华网 ( 2021-08-18 06:34:59 ) 来源: 《环球》杂志
 

 

7月15日,与会嘉宾在第二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上交流

    OECD预计,如果设定全球最低企业税率不低于15%,全球每年将新增约1500亿美元税收。

《环球》杂志记者/周武英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各国为吸引跨国投资纷纷采取降低税收等措施,也因此形成了著名的“避税天堂”——爱尔兰、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荷兰、瑞士、卢森堡等位列其中。

  一些跨国企业将全球所得利润转移至“避税天堂”,造成本国税基受侵蚀,损害了不少国家的税收利益。据联合国估算,每年全球各国因跨国公司利润转移行为损失的税收达5000亿~6000亿美元。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多年来着手研究国际税收体系的改革问题,并于2020年形成了重新划分跨国企业全球剩余利润在各税收管辖区之间的征税权和设立全球有效最低企业税率的双支柱方案。

  2021年6月6日,七国集团(G7)就“全球最低税率”形成初步共识,受到广泛关注。7月1日,OECD发布声明,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下139个成员中有130个国家或地区表示支持双支柱方案,这130个国家或地区的GDP超过全球的90%。截至7月9日,139个成员中已有132个司法管辖区就双支柱方案的关键内容达成了协议,尚未加入的7个成员是巴巴多斯、爱沙尼亚、匈牙利、爱尔兰、肯尼亚、尼日利亚和斯里兰卡。

  7月10日,包括中国在内的二十国集团(G20)在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后宣布,核准了G20/OECD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双支柱解决方案声明中提出的跨国企业利润再分配和全球有效的最低税两大支柱的核心要素。

  OECD预计,通过双支柱国际税改框架,每年超过1000亿美元利润的征税权将转移至市场辖区;与此同时,如果设定全球最低企业税率不低于15%,全球每年将新增约1500亿美元税收。

支柱一:重新分配跨国企业利润征税权

  支柱一涉及如何分配跨国企业利润征税权,亦即新的征税权划分原则如何确立。

  当前国际税收规则通常要求跨国企业在其拥有实体运营、资产和雇员的地方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规则则要求一些大型跨国企业在其客户所在辖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便该企业在这些辖区并不拥有实体运营、资产或雇员。

  这意味着新规则将大型跨国企业全球利润的部分征税权重新分配给市场辖区,即跨国企业除在公司总部和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需在销售目的地缴税。

  支柱一将确保在国家间对包括数字公司在内的大型跨国公司更公平地分配利润和征税权,把对跨国公司的一些征税权从母国重新分配到其从事商业活动并赚取利润的市场,而不管这些公司是否在那里有实体存在。由此,当前国际税收规则难以对依靠数据和专利等无形资产获得利润的跨国公司征税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具体来说,支柱一将适用于“最大和最盈利”的跨国公司——全球年收入超200亿欧元,如果利润率超过10%,全球年收入门槛将降至100亿欧元。这一适用范围界定标准还将在支柱一方案实施若干年后予以重新检视,以确定是否继续和如何修改。采掘业和受监管的金融服务业务由于争议较大目前不在范围之内。

  支柱一确定收入来源的总原则是,只要商品或服务在终端市场辖区(国家或地区)使用或消费,就可以确定营业收入来源于该终端市场辖区。此外,确定收入来源的详细规则和具体的交易分类也将会制定,以确保跨国公司可以利用可靠的方法来处理具体情形。

  支柱一将适用范围内跨国公司集团合并利润中超过10%的部分定义为超额利润,超额利润中20%~30%的部分被确定为新的需要征税的部分,向各市场国分配。支柱一同时允许跨国公司启动“营销和分销利润安全港”来避免重复征税和增加税收确定性。

  目前,支柱一方案中仍存在一些容易引起分歧和需要解决的地方。

  比如,重新分配征税的收入量将通过涉及新的关系规则、收入来源规则和确定重新分配的收入基础等各种因素来确定。由于超额利润可能分布在整个跨国企业的几个实体中,在此情况下,由此产生的金额分配可能导致重复计算和重复征税。

  为避免双重征税,支柱一方案引入一个由两部分组成的机制——第一部分旨在首先确定获得剩余利润的实体;第二部分涉及使用豁免或抵免方法,以消除对在付款人管辖区申报的收入双重征税的可能性。

  为避免多重征税,各国还需要就支柱一规则达成一项国际税收公约,并获得各国立法机构批准。这可能会增加一些跨国企业海外合规成本,但不会增加总体税负。

  鉴于确定金额的复杂性和挑战,支柱一蓝图还提出了一个框架,以帮助企业预防和解决争端,以获得税收确定性。

  OECD的方案还明确将采用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税收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这得到发达国家的赞成,但很多税收治理能力尚有欠缺的发展中国家则表示担心并对此有所保留。为此,OECD在《声明》中提出,将考虑为发展中国家(2019年人均国民收入低于12535美元的国家)建立一个可选择机制,发展中国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选用支柱一解决机制,但可以作此选择的发展中国家是有限的。

  据英国牛津大学研究税收的教授迈克尔·德弗罗测算,《财富》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中有78家会受到支柱一规则影响,其中美国、欧洲企业各37家。

  OECD还表示,支柱一方案一旦实施,包括数字服务税(DST)在内的所有单边税收措施将被废除,并且支柱一将通过多边工具予以执行实施。

支柱二:设立全球最低企业税率

  支柱二针对全球收入超过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公司,通过设立全球最低企业税率(目前得到通过的税率是15%),确保大型跨国企业海外利润的最低税收水平,从而遏制各税收管辖区为吸引跨国企业投资而竞相降低税率的“逐底竞争”。

  实施全球最低企业税率规则后,跨国企业将其利润转移到低税区或“避税天堂”的动力将会明显下降,将有效遏制跨国科技巨头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以减轻税负压力的行为。

  OECD在《声明》中指出,支柱二的BEPS规则将具有通用规则的地位,成员国一旦选择采用这一规则,就需按照支柱二来执行和进行管理。

  除了引入15%的最低税率,支柱二还包括收入包含规则、欠税支付规则、转换规则和纳税主体规则等,来适应全球最低企业税率的实施。

  为避免过度增加跨国公司纳税遵从负担和税务主管机关税收征管成本,OECD在《声明》中提出,要尽量简化支柱二的执行规则,并将设立安全港和简化机制。

  由于设定了最低税率,支柱二也剥夺了一些国家利用低税率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政策空间,尤其是那些没有其他手段吸引外资的经济体。

  在爱尔兰,公司所得税标准税率是12.5%,此前支柱二方案讨论时计划将其作为最低税率。在美国最初提出把全球最低税率设定在21%时,爱尔兰表示反对,并表示对目前15%的税率也无法同意,主要是因为极为优惠的税率和灵活的税制是爱尔兰吸引外部投资的重要竞争力所在。

  匈牙利的公司所得税标准税率是9%,远低于15%,实行超低税率的目的也是为了给予外资税收优惠,以支持本国产业的发展,比如匈牙利重要的经济支柱制造业。

  从税率上看,爱尔兰、匈牙利等国家和地区的税率低于或远低于15%,如果加入新税则,将对其吸引外资的竞争力形成冲击,因此这些国家和地区暂时仍未认可税制改革。

  美国消费者新闻与商业频道(CNBC)援引专家的评述认为,拟议中的改革对低收入国家“极不公平”。倡导组织税收正义网首席执行官亚历克斯·科巴姆容认为,OECD全球企业最低税率的讨论和协议是“历史性的”,但未能实现公平有效的改革。他警告,在低收入国家已经因滥用公司税而失去最大税收份额之际,这一前景中的协议将“令人震惊”地为OECD最大成员国带来最大份额的收入。

  对于在低税率地区投资的跨国企业而言,在缴纳当地规定数额的税收后,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税务管辖部门能够按新规定要求企业补交所得税至全球最低有效水平。

  目前,BEPS包容性框架成员同意并将为支柱二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例如收入包含规则等还需要成员国修改相应的国内税法。为此,OECD表示,支柱二需要在2022年成为法律,才可以在2023年开始执行。

  总体而言,国际社会在多边合作机制下就税改框架达成一致被普遍认为是一项重大成就。这项新框架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业在经营和赚取利润的地方纳税,同时为国际税收体系增加亟需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双支柱方案的多边性,意味着传统的双边协定模式下的协商机制将发生重大转变。但是改革方案的执行还面临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爱尔兰、匈牙利等7个司法管辖区表示出不支持的态度,但这基本不会改变最低税率协议的落地。

  根据计划,OECD将加快工作进程解决双支柱框架剩余问题和制定方案的执行计划,详细的规则和实施方案将在2021年10月完成,最快于2023年全面实施。

  方案需要最完整的共识以确保规则执行实施的有效性。OECD秘书长马赛厄斯·科尔近日表示,为应对当前挑战,国际合作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重要。

来源:2021年8月11日出版的《环球》杂志 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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