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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的审判》带来的思考
  新华网 ( 2021-09-21 07:10:23 ) 来源: 《环球》杂志
 

在徳国纽伦堡,纽伦堡审判新博物馆里收藏的所用的被告席

  由于德国至今仍在追诉纳粹战犯,今日法庭上的主审法官仍须像当年一样,去面对类似的质疑,比如,“作为上级军官命令的执行者,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我有罪吗?”

《环球》杂志记者/胡艳芬

  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审判带来了持续至今的质疑和讨论。围绕法庭合法性、程序正义性、恶法是否为法等关键问题的争论,从纽伦堡延伸到世界各地,持续70余年。对战争的态度、对罪与罚的认定,在争论中越辩越明。

  上映于1961年的电影《纽伦堡的审判》堪称经典力作,它用激烈的法庭抗辩引发着人们进一步的思考。由于德国至今仍在追诉纳粹战犯,今日法庭上的主审法官仍须像当年一样,去面对类似的质疑,比如,“作为上级军官命令的执行者,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我有罪吗?”

为何选择审判而不是直接处死?

  “单纯的暴力有可能带来武力的征服,却无法带来秩序的扩展,只有法律才能带来秩序的扩展。”外交学院世界政治研究中心主任施展的这句话回答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战胜国为何不直接将纳粹战犯处死,而是把他们送上国际法庭。

  二战后,人们从一战如何为二战埋下隐患这一问题中,得到了某种关于法律重构国际秩序的启示。

  对一战的战败国而言,它们认为自己没能在巴黎和会上获得平等待遇,“民族自决”等原则也不适用于战败国的人民,巴黎和会成为战胜国掠夺战败国的盛宴。战败国总想挑战一战后的新秩序。凡尔赛体系带来的和平只是暂时的,二战的爆发几乎无可避免。

  “直接把纳粹战犯杀掉,确实会满足报复的快感,但这只是把德国残暴地踩在脚下,却无法将其纳入新的国际规则体系,会为未来继续埋藏隐患。只有通过审判,把德国的罪责在法律规则上厘清,才有可能说清楚德国在什么意义上需要被惩罚,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被重构,从而把德国纳入新的国际秩序,让德国真正获得新生,也让世界发展出新秩序。”施展说。

审判方式是当时最好的选择吗?

  回到电影中的场景:审判即将开始,在德国纽伦堡的国际军事法庭上,来自战胜国的3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小组端坐在审判席,首席审判法官是来自美国的丹·海伍德;接着4名被告依次入席,他们是德国纳粹政权下的法官和检察官,涉嫌参与纳粹暴行。

  一些法律爱好者至今仍在追问,该影片接近尾声时,4名被告均被判无期徒刑,却未明确说明具体罪名。他们认为,如果4人涉嫌谋杀罪,由战胜国进行审判就不合理,因为这4人在德国国内主持审判工作,即使涉嫌协助谋杀,针对的也是本国国民,所以由外国人组成的法庭没有管辖权。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应该等德国重组政府后,由新政府设立的法院审判这4名被告,且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审判是一种强者对弱者的审判,难以确保公平。

  对这类观点,可作如下分析:

  首先,排除电影艺术处理上的瑕疵,结合史实里的纽伦堡审判,可知对这些人真实的定罪应为“反人类罪”而不是“谋杀罪”。事实上,审判程序所需的国际法基础,在审判前一年就已在伦敦准备就绪。1945年8月8日,在经过6周的谈判后,美苏英法这4个战胜国在一张方桌上共同签署了《伦敦宪章》,从而为日后的纽伦堡审判奠定了法律基础。其中“反人类罪”首次列入法条。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建立和对战犯的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地对国际战争罪犯进行的审判,对国际法发展和维护世界和平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文奇如此评价。

  其次,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等待德国成立新政府是个漫长的过程;且很难找到独立于战胜国和战败国的第三方来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另外,全世界都需要一个正式的审判以从心理上结束二战,清算罪行,重构战后秩序。所以,以4大战胜国法官组成联合审判庭,面向全世界公开进行审判,是当时最好的选择。

执行恶法有罪吗?

  影片中的审判主要围绕“智障者强制绝育案”和“绯闻死刑案”这两个具体案件展开,而这两起案件都发生在纳粹德国实施《种族净化法》的背景下。

  在法庭上,同盟国的检察官劳森上校作为公诉方,指控被告席上以恩斯特·詹宁为主的4名纳粹德国前法官、检察官依照《种族净化法》,判决对一个智力低下者施行绝育手术,还将曾与少女产生绯闻的犹太男子费尔登斯坦判处死刑。检方指控4人是纳粹迫害无辜者的帮凶,要对纳粹犯下的罪行负责。

  而这4人面对检控的态度如何呢?以詹宁为首的被告辩称自己无罪或以沉默来抵抗法庭审判,试图以自己被迫服从国家指令的理由来减轻责任。

  然而,沉默的詹宁也开始动摇了。当庭上开始放映拍摄于某集中营的纪录片时,他被那一桩桩有组织的、残忍的杀戮所震撼。当詹宁的辩护律师再次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由,大声地反复质问“绯闻死刑案”中被冤屈的女性艾琳·霍夫曼“是否与犹太男子发生关系”,而对方痛哭流涕无力辩白时,詹宁终于承认在“绯闻死刑案”中,自己在审判前就已经决定判处费尔登斯坦死刑,且承认并无证据证明费尔登斯坦有罪。詹宁也终于不得不面对曾经的自己以“国家利益”之名伤害个人权利的合法性问题。

  在纳粹统治期间,因种族相关法令受迫害,被侮辱和被判死刑的,当然不止这两起案件。一个重要的质疑是:邪恶的法律是法律吗?执行恶法应获罪吗?

  最终,盟国的法官找到了一个共识:法律本应保障人的权利与尊严,但纳粹的法律却邪恶地践踏人的权利与尊严。因此即便纳粹官员是在执行命令,也同样是犯下了反人类罪。

  在纽伦堡法庭上,其实是两种观念在激烈对抗,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范式。

  “第一种范式认为,法律本身是好是坏,不是那些遵照法律执行命令的人所要考虑的,在法律上被称作实证法范式,纳粹官员就是用这种范式来自我辩护的;另一种范式认为,法律本身要服从一种超越于法律之上的善恶标准,违背标准的就是恶法,对它就不应该遵守,而应该遵从自己内心的声音,去勇敢地反抗恶法,在法律上被称作自然法范式。”施展表示。

  当然,这种对比并非意味着实证法范式为纳粹提供了保护伞,因此是糟糕的。在法律体系的早期阶段,人们普遍采取的就是自然法范式,因为它比较符合“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人类朴素情感。但实证法范式的出现也有其必然性,因为自然法范式遭遇了困境。

  困境在哪儿呢?施展解释说,“所谓自然法范式,就是人们承认有一种超越于一切具体法律之上的正义标准。自然法的根基在人们的道德观念乃至宗教信仰里。这下麻烦就来了,不同人群的道德观念和宗教信仰很可能不一样,他们在自然法的标准上就没办法达成共识。因此,才出现了实证法范式。在实证法看来,既然人们对于自然法的标准无法达成共识,那索性就不从这个角度考虑问题了。具体到某一部法律以及具体条文是否正当,只看它和其他的法律以及条文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解释,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自洽的系统。只要符合这个标准,那就是如假包换的法律。”

  实证法范式的好处是,法律的逻辑不会被法律以外的考虑所干扰,但当实证法范式被推进到极致后,会让人感到,严格遵循法律反倒有可能伤害正义,纳粹战犯的那种狡辩就会冒出来,此时就需要自然法范式来对抗它。

  二战时正是实证法学派兴盛、自然法学派式微的时期。但恰恰是纽伦堡审判,重新肯定了良心的重要性,推动了自然法学派的复兴。

  可以预见,围绕纽伦堡审判的法律争议还将继续下去,仍需要历史去评判。

来源:2021年9月22日出版的《环球》杂志 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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