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文物追索的法律困境
2023年9月7日,一名男子在英国伦敦大英博物馆参观雅典帕特农神庙大理石雕刻
文/《环球》杂志记者 乐艳娜
编辑/马琼
三集以文物为第一视角的短视频《逃出大英博物馆》,讲述了一盏来自中国的流失文物玉壶,在大英博物馆大量文物被盗期间从馆内“逃出”、回国送信的故事。
完成使命的玉壶,最终选择回到大英博物馆。于是,它与帮助自己的人有了这样一段对话:
“你真的要回去?”
“嗯,我得回去。”
“你想清楚了吗?你花了这么大的力气才回到家。”
“嗯。”
“那你会让大家逃回来吗?”
“不会。大家说,我们国家是泱泱大国,中国人不做偷鸡摸狗的事。他们说,总有一天,我们会风风光光、堂堂正正地回家。”
据业内人士介绍,除了中国,文物主要流出国还包括希腊、埃及、伊朗等文明古国,以及众多曾沦为西方列强殖民地的亚非拉国家。
依据现行国际法以及各国关于文物保护的一些国内法,非法流失文物理应返还文物原属国。但从实践看,利用这些法律进行追索,成功率极低。原因何在?又该如何破解流失文物追索的法律困境?
现有国际法无法提供全面有力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霍政欣对文物追索返还相关国际法产生兴趣,始于2009年。那一年,法国佳士得拍卖行不顾中国外交部的反对,在巴黎举办的伊夫圣罗兰世纪拍卖会上,将八国联军从圆明园掠夺走的兔首和鼠首以3000多万欧元的价格拍卖。
拍卖会结束后,胜出的中国竞标者以“无法将非法流失的拍卖品带入中国境内”为由拒绝付款。后来,法国皮诺家族从原持有人手中买下这两件兽首,归还中国。
“当时社会上有很多解读,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这些历史上被盗、被掠夺的文物,无论是根据国际法还是根据常理,都应该返还给文物原属国,不需要进行过多解释。但为什么有了国际法,还有那么多文物无法返还原属国呢?依据国际法追索的成功率为什么并不高呢?带着这些问题,我开始进行相关研究,并逐渐开始带领团队参加非法流失文物追索的相关法律工作。”霍政欣对《环球》杂志记者说。
霍政欣告诉记者,从跨国文物追索实践来看,一国提出文物返还请求,需要有两方面的支撑:一是基于充分可靠的文物来源信息,确立文物原属国的身份,即事实证据层面的主张;二是基于可适用的法律,明确文物流失的非法性,进而提出规范层面的主张。然而,由于我国文物流失背景复杂,文物原属国的来源调查和所有权证明面临诸多限制,现行国际法律制度难以为其主张提供规范层面的支持。
目前与文物返还、追索相关的现行国际公约主要有3个。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分子在占领国大肆掠夺文物和艺术品。战后,国际社会加强了对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荷兰海牙通过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也称《海牙公约》),规定在武装冲突中一定不能毁坏或掠夺文物。然而这个草案中有一项保留条件,规定在有“军事必要”时条款无效。
1970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是打击文化财产非法贩运和流失文物追索返还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之一,目前有143个缔约国。
第三个国际公约是1995年通过的《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以下简称“1995年公约”)。
“尽管这些国际公约为原属国追索非法流失文物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但其实际效用不能被高估,利用既有公约追索文物面临无溯及力、适用范围有限等一系列难题。”霍政欣告诉《环球》杂志记者。
首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国际条约不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比如,我国圆明园文物基本流失于二战前,超出这3个公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我国对其展开追索,这些公约就不适用。
其次,国际公约的适用范围不仅取决于其目的和宗旨,还受制于缔约国的数量和结构。1954年《海牙公约》重点关注受战争直接影响或威胁,为妥善保护而被迫转移出境文物的返还义务,而非因盗窃或走私而非法出境的文物。
“1970年公约”虽强调尊重各国文化遗产,保护其免受偷盗、非法发掘和走私的风险,且各国有义务采取措施应对这些风险,但许多文物的流失是复杂历史因素作用的结果,难以直接归咎于文物盗凿、贩运或交易一方的非法行为。
“1995年公约”与文物市场国的利益并不相符,致使公约缔约国数量有限,且大都为文物原属国,因此公约难以为文物追索提供有效支撑。
“而且,由于文物原属国与市场国间的利益冲突,这些公约最终通过的文本实际为各国相互妥协的结果,导致有关条款存在内生性缺陷,难以完整反映文物追索需求。”霍政欣补充,比如,“1970年公约”核心条款第7条的适用范围狭窄,受进口限制且应予返还的文化财产被限定为“博物馆或宗教的或世俗的公共纪念馆或类似机构中窃取的文化财产”且“该财产已用文件形式列入该机构的财产清册”,这导致该公约的适用范围相当有限。
此外,公约条款缺乏精准用语,导致公约在执行过程中欠缺可预见性和统一性。比如,“1970年公约”条款多采用“利用现有手段”“通过适当方法”“在可能的范围内”等含糊不清的措辞,缔约国的权利义务并不明确。
“而且,公约将关键条款的执行方式交由缔约国决定,如‘1970年公约’第5条要求缔约国建立保护文化财产的国家机构,但该义务的履行‘根据本国的情况’为之。各国执法水平与态度差异明显,导致公约的实际执行效果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和地区间不平衡状态。”霍政欣说。
比如,日本于2002年才正式接受“1970年公约”,并通过了《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控制法》。该法对返还义务的规定严格控制在公约第7条的限度内,并在很大程度上缩减了公约的进口限制义务。
“总的来说,现有国际法存在规则缺陷和制度供给不足,它们不足以对包括我国在内的文物流失国追索流失文物提供全面有力的国际法律保障。”霍政欣说。
难以利用各国的国内法进行追索
“从国内法层面看,文物原属国主张所有权可能面临两方面的困局。”霍政欣说。
首先一点,文物来源信息有限,既往法律制度不健全,难以为所有权证明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支撑。
霍政欣举例说,秘鲁政府曾向美国文物藏家约翰逊请求返还一批前哥伦比亚时期的被盗文物,美国加利福尼亚法院就以秘鲁无法有效证明文物所有权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美国法院的理由包括,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秘鲁为文物的唯一来源国,秘鲁当时有效的法律对文物所有权宣告的法律效果十分有限等。
中国同样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比如,对于体现多元艺术特征的中国石窟寺文物而言,除非具有地理、历史或事实上的确凿证据,否则要确定其源自中国并非易事,因为早期的石窟寺保留着典型的印度、中亚艺术特征,具有明显的地域多样性。
而许多石窟寺文物是于清末流失海外的,当时的《大清律例》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法律。在实体证据和法律依据均不完备的情况下,流失文物的来源证明和所有权主张面临着诸多挑战。
霍政欣说,即使具备充分的来源和所有权证明,文物追索也面临文物持有人所在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时效制度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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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国内法基本都有善意取得条款。比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文物持有人只要对动产的占有为平稳、公然、善意且无过失,就可以取得其所有权。
不过,如果该财产为盗赃物,则受害人或遗失人有权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2年内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对于被盗文化财产,日本2002年出台的《文化财产非法进出口控制法》将原所有人提出请求的期限延长至10年,而对于恶意占有人,该期限为20年。
也就是说,在文物追索诉讼中,即使现持有人是恶意占有,但如果其持有该文物已达20年,所有权依然可以获得日本法律的支持。因此,许多流入私人藏家手中的文物在被盗后便销声匿迹,过了请求期限才会面世。持有人正是利用时效制度,将以不正当方式获得的文物“合法化”,致使原所有人不得不面临难以从法律上索回的风险。
中国追索“第一案”后的法律困境
多次担任流失文物追索相关法律顾问的霍政欣,对当年参与被称为中国追索流失海外文物“第一案”的“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追讨案至今印象深刻。
“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在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和东埔村共同拥有的普照堂被供奉了上千年,于1995年12月15日发现被盗。2015年3月,荷兰收藏家范奥维利姆持有的佛像在匈牙利自然科学博物馆展出,被福建村民确认就是“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范奥维利姆随即撤展。他坚称,他所持佛像与普照堂被盗佛像不是同一尊。
此后的归还谈判中,范奥维利姆提出了福建村民无法接受的条件。2015年底和2016年11月,阳春村和东埔村村民委员会先后在中国福建省和荷兰提起追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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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我对这一案件写了许多法律意见。我认为追索的诉讼必须到荷兰进行才更有意义,因为该收藏家在中国境内没有财产,又是在荷兰购买的坐佛像。这一文物是村民集体所有文物,不是国有文物,所以当时是通过村委会提起的诉讼。文物遗失于1995年,如果2015年再不提起诉讼,就会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我的建议是在中荷两地都进行起诉。”霍政欣说。
该案于2015年12月11日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并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成功向荷兰的被告方送达了应诉材料,并经历了2018年7月26日、10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但是在荷兰,2018年12月,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驳回了有关中国福建村民向荷兰藏家追讨“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的起诉,理由是中国的村民委员会不是适合的诉讼主体。
2020年12月4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判令被告范奥维利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福建省大田县吴山乡阳春村民委员会、东埔村民委员会返还案涉“章公祖师”肉身坐佛像。但这一判决至今仍未得到履行,“据我所知,双方还在谈判之中。”霍政欣说。
如何破解法律难题
在国际法和国内法均存在局限性、实际诉讼困难重重的背景下,作为全球范围内的文物流失大国,中国正在传统多边国际公约的惯例之外,以实践双边协定的形式,推动流失文物的归还进程。
最早与中国签署有关双边协定的是秘鲁和意大利,签约时间分别是2000年和2006年。双边协定的签订,有助于双边结合具体国情,实施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办法。
“从历史上看,不管文物流出国是谁,文物追索的难度都非常大。总结一些成功案例的经验,应该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特别是主要文物流入国签订执行力更强的双边条约。2023年,从美国、瑞士等国成功返还多件中国文物,就是双边条约在起作用。”霍政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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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想要文物流入大国系统性地向各国返还非法流失的文物,短期内不太可能实现,霍政欣直言,“像英国这种较为保守的国家,并不想开此先例,否则大英博物馆有可能被搬空”。
他认为,中国要更有效地追索流失文物,除了加强相关立法以外,还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比如尽快开展流失海外中国文物的来源调查,形成此类流失文物专项数据,再比如依托“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动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的国际合作,开辟推动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的交流通道与合作路径。
他建议,中国还应积极推进文物追索返还领域国际法制度与规则的改革进程,为国际法朝着更加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发挥建设性作用,为破解文物追索这一世界难题贡献中国力量。
“流失文物追索是国家整体对外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该以理性且合适的力度去推动,助力国宝早日回家。”霍政欣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