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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8/03 10:33:59
来源:新华网

媒体融合生产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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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媒体融合生产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国内媒体融合领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课题每年由各研究单元起草,重点实验室汇总评审后,向社会公开发布申请指南,接受国内相关单位研究人员及重点实验室客座研究人员提出课题申请。同时也接受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重点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开放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资助金额为5-10万元,详见当年申请指南。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开放课题申请者为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在课题相关领域已积累良好的前期研究基础,曾产出高水平成果;曾主持过国家级课题或与本重点实验室有过合作经历的人员和团队优先批准。

第五条  申请者须在本重点实验室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填写“媒体融合生产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寄送至本重点实验室(地址详见当年申请指南)。

第六条  “申请书”要求课题立项依据充分、研究方向明确、技术路线可行、进度安排合理、预期成果显著、经费预算规范。重点实验室负责组织课题评审。评审委员由5人以上专家组成,评审结果经学术委员会审定,由实验室主任签发,并通知申请者。

第七条  获得开放课题资助的研究者,在接到资助通知15天内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媒体融合生产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任务合同书”,按计划开始实施。

第三章  课题实施、检查与结题

第八条  课题承担人应于课题中期按“开放课题任务合同书”要求向实验室提交中期进展报告。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实施。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完成时,本重点实验室将酌情减少或冻结经费。

第九条  课题结束后,研究者应按照重点实验室制定的“课题结题报告书”的要求,填写《课题结题报告》,本重点实验室组织验收。无故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课题结题报告者,取消其今后申请我室开放课题的资格。

第十条  课题结束后,研究者将实验记录及有关资料、实验材料等交本重点实验室保存。若有必要,可以将记录资料的复印副本带回原单位。

第四章  课题的成果管理

第十一条  在课题结题时,课题承担人应按“开放课题任务合同书”中要求向实验室提交课题成果,除特殊约定外,成果应属重点实验室和课题承接单位共同所有。

第十二条  凡接受重点实验室基金资助的项目,发表论文应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中标明媒体融合生产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第一单位最佳);发明专利应由重点实验室申请或课题承接单位与重点实验室联合申请;研究报告应标注媒体融合生产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为成果单位(作为第一单位最佳),或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单位中标明媒体融合生产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作为第一单位最佳)。

第十三条  课题成果的具体署名:中文署名为“媒体融合生产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sklmcpts@xinhua.org信箱,邮编:100803”;英文署名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edia Convergence Production Technology and Systems, Beijing, China,100803”。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签订“开放课题任务合同书”后,本重点实验室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总课题经费的30%拨付给课题承接方;课题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的70%课题经费。

第十五条  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及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和《媒体融合生产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课题结束后,各课题承接单位应及时作出经费决算并报重点实验室财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腐败行为,重点实验室有权追回所资助的经费。如果对重点实验室的声誉造成损害,重点实验室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媒体融合生产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

2020年7月22日

【纠错】 【责任编辑:周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