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表示,“2025年5月30日收到武汉市公安局送达的《立案告知书》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闫春雨等人涉嫌挪用资金案,武汉市公安局认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已决定立案侦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闫春雨未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ST天喻发布公告后,该事件被广泛关注。近年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挪用公司款项时有发生,针对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春雷律师。
曹春雷律师说,挪用公司款项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我国《刑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他表示,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犯罪主体必须是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人有非法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该行为;3、实施挪用行为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4、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
曹春雷律师强调,挪用资金罪的认定与是否利用挪用资金盈利无关,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关键是挪用资金的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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