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开机动车的车门,这个看似微不足道的小动作,却可能成为马路“杀手”。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拟明确对“开门杀”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保险赔偿规则。
时值“全国交通安全日”,聚焦“开门杀”背后的责任划分、理赔难点,新华社记者深入梳理多地交通安全案例,告诉你怎样避开“开门杀”,用法律撑起“保护伞”。
“开车门”潜藏大风险
砰!一瞬间,可能就有数个家庭的命运就此改变。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日益增多的“开门杀”带来的严重后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其中就有一起“开门杀”事故。人民法院认定驾驶人和乘车人同属机动车一方,乘客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超出保险赔付部分由侵权的责任人承担。
判例背后,是“开门杀”事故中,受害人权益如何妥善保障的难点。
记者近期采访的一起案例颇具代表性:在杭州市区一家综合医院周边繁忙的道路上,网约车驾驶员平某某在不能停车的地方图方便踩下刹车;看病心急的乘客刘先生在没有观察车辆周边环境的情况下打开车门;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沈女士躲避不及,狠狠撞上了打开车门的边缘……
事故发生后,沈女士多次向侵权方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维修费等,但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有异议且不愿意承担乘客的赔偿部分。
沈女士无奈只得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5年6月,萧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沈女士各项损失29613.3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陶勇说,相当一部分“开门杀”事故发生在“网约车”等营运车辆上。这类案件引发的纠纷,受害人常因责任主体认定分歧而陷入“理赔困境”。
“这起案件的判决中,我们将驾驶人与乘客视为机动车运行整体的一部分,在此基础上认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均需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乘客的‘开门杀’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确保了受害人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陶勇说。
司法解释拟明确纠纷处置
骑车人撞车门倒地后遭遇二次事故、开车门的乘车者因下车太快也被撞倒……“开门杀”之所以可怕,就在于事发突然、后果不可控,且因果链条复杂。涉事多方往往就责任划分、赔偿给付等问题,陷入旷日持久的争端。
在综合此前判例等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1月9日公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就“开门杀”等问题,受访法律界人士认为,该征求意见稿从此前大量判例中寻找到的“最优解”,有助于统一此类纠纷裁判尺度,推动实现同案同判。
北京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执委会委员、一级律师周建伟说,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优化了责任分配,既发挥了保险应有的社会功能,也遵循侵权行为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通过驾驶人和乘客同属机动车一方的认定,得以先通过保险理赔的方式赔偿受害人,也由驾驶人和乘车人根据过错情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平衡了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周建伟说。
提高安全意识 防范“开门杀”
受访法律界人士认为,司法解释为“开门杀”受害者撑起了法律“保护伞”,但根治仍需从提升预防意识,养成安全乘车习惯入手。
周建伟说,贸然开门害人害己,可能对路人、骑车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害;肇事者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外,在一些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中,甚至可能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交通安全日宣传活动中,全国多地交警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养成良好驾乘习惯,避免“开门杀”。例如,推广“荷式开门法”,即要求驾驶员及乘客在下车时利用离车门较远的一只手开车门,带动身体微微转动,观察车身后方的情况,确定无异常后再开门,从而减少视觉盲区。

12月2日,温州交警向市民宣传电动自行车安全骑行知识,防范“开门杀”等事故。(温州公安供图)
受访交警提示,针对部分特殊情况,例如青少年靠近车门乘车、目的地位于车流量较大的路口等,车辆驾驶员特别是网约车司机需要更加谨慎,对乘客进行必要的提醒告知。

法谚说得好:事前的谨慎,胜于事后的追究。根治“开门杀”,既需要法律“保护伞”,更离不开乘车好习惯。毕竟,再多的理赔都无法挽回身心受创,难以修复家庭、社会的损失。要用司法解释厘清“谁之过”,明确“怎么赔”;更要在开门前转过头,看片刻。
统筹:杨维汉、孙闻
记者:吴帅帅
编辑: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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