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王立彬)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22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首次审议。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公众关注的南极科研、旅游、渔业等活动有望得到更好的协调、管理和规范,也将为我国参与南极全球治理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草案包括总则,南极活动许可,南极环境保护,视察、观察与检查,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共57条。
关于法律适用范围,根据《南极条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我国南极治理实际,采取“属人”兼“出发地”管辖的模式,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开展南极活动,外国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中国领域内组织南极活动或从中国领域内出发前往南极开展活动,均适用本法。草案在附则中明确,本法所称南极活动是指在南极开展的考察、渔业、旅游、航运等活动。
为维护我国南极利益、履行条约义务、规范南极活动开展,在现有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的基础上,草案扩大了许可范围,规定南极考察、旅游、航运等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南极渔业活动的许可与渔业法作出衔接性规定;明确南极旅游、航运等活动的相关管理措施。
南极目前主要通过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等国际机制进行治理。南极国际治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的南极活动能力、创设国际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的能力。我国自1983年加入《南极条约》以来,秉持和平、科学、绿色、普惠、共治的基本理念,坚持和平利用南极,保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为南极国际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开展极地考察40多年来,我国的南极事业从无到有、由弱到强,在南极持续开展了海洋生态、地质学、空间科学、气候变化等多方面的科学研究。近年来,南极事务呈现前沿性、创新性和多元化的显著特点。南极活动既包括科研、调查、监测,也包括渔业、旅游、航运等,已成为一项学科交叉、任务交汇、部门交织的综合性活动。制定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有利于加强我国南极活动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增强南极活动能力,实现和平利用南极夯实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