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8日,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影业)发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5〕12号)、《关于对于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5〕11 号)、《关于对齐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5〕13 号)(以下合并简称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到,“经查,2022年,博纳影业及其子公司以支付信托理财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公司董事、副总裁齐志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20,992.68万元,构成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12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博纳影业未按规定披露与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2023年,博纳影业及其子公司以支付信托理财款等形式,通过第三方向于冬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共计26,055.32万元,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4年12月末,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已归还。博纳影业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还表示,于冬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相关规定。2023年3月至2024年3月,齐志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相关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于冬、齐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博纳影业的公告引发了广泛关注。关于如何防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高管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春雷律师。
曹春雷律师表示,可以从优化公司治理、加强财务规范、完善内控体系、强化外部审计等方面入手,防范上市公司高管资金占用的问题。首先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强化董事会职责,特别是在资金管理和关联交易审批方面的职责。董事会需定期审查公司的资金流向,确保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利益。其次,从财务规范角度,制定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资金流动应经过多层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合规性。再次,从内部控制的角度,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内部审计应重点关注资金流动和关联交易,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最后,从外部审计的角度,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年度审计。外部审计机构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专业能力,能够发现公司财务报表中的潜在问题。
同时,曹春雷律师还提到,媒体对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可以对相关企业形成社会舆论压力,促使上市公司规范自身行为,从而防范此类问题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