撮合“种草”,实乃虚假广告-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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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8/23 09:41:00
来源:新华网

撮合“种草”,实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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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社交平台、分享社区上,各类“探店攻略”“好物笔记”颇为流行。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当前在互联网上出现大量提供虚假点评的有偿撮合三方平台,大肆招揽用户炮制“种草笔记”,充当虚假宣传“掮客”,严重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为广告商批量定制“素人种草”

  “种草”是一种网络流行语,表示分享推荐某一商品的优秀品质,以激发他人购买欲望的行为。一些消费者发布“种草”信息后,可以节约其他消费者的试错成本。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当前网上存在大量为商家提供虚假“种草”点评的撮合平台。这些三方撮合平台大都以“通告”平台自居,包括数十个撮合平台。

  在上述平台中,大量商家招募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电商平台内具有不同粉丝体量的用户撰写各种品类商品的“有偿种草”点评,试图让用户误以为是用户自发的真实产品测评,最终影响他人购买决策。

  “有句话叫5000篇笔记塑造一个新品牌,这就是素人(普通用户)的力量。除了‘大V’,用户对素人天然信任,觉得不带‘私货’。对商家来说,‘素人点评’购买价格便宜,一般在百元以内,而且付费灵活,可以通过现金、实物支付,或按引流销售额比例抽成,有的抽成可达40%。”一位长期从事有偿点评的人士告诉半月谈记者。

  半月谈记者查询上百份招募通告发现,配合审稿成为商家招募“种草”人员的“硬杠杠”。例如,有的品牌推广方要求,收到产品3日内交稿,内容上弱化营销感,交稿审核并配合修改。

  还有的推广方强调,“种草”人员创作内容时,禁止向平台提交“商品报备”的信息,以此避免平台广告识别的审查,并要求点评发出后3个月内禁止隐藏或删除。

  当前,部分涉虚假“种草”行为正呈现专业化和规模化趋势。半月谈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获悉,上海警方此前侦破的一起刷单案件中,一刷单团伙控制上万个账户进行了30余万次虚假点评,其中一个账户一年内居然对50余家医美机构打出接受医美手术后的好评。

  

  上海警方对一虚假“种草”团伙现场取证

  “案件中涉及一家名为红通告的虚假‘种草’撮合平台,该平台研发了爬虫软件,侵入某社交平台后台获取用户数据,以此认证所谓‘达人’(写手),有针对性地进行撮合交易。”办案人员告诉半月谈记者。

  “有偿种草”撮合平台何以野蛮生长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有偿种草”撮合平台通过向虚假“种草”点评写手和商品推广方收取撮合服务费用,以“两头赚”方式获利。

  部分通告App上采用给虚假“种草”写手开通VIP服务进行获利,服务可提供更多高奖励的撰写订单、提高每天撰写“种草”点评数量上限、可对应用内需求订单进行关键词搜索等功能,一年会员费在数百元。

  一家通告平台的推广人员告诉半月谈记者,平台为商品推广方提供会员定制服务,半年价格为3888元。开通会员后,商家发布的招募信息能够在平台展示上有更高权重,被更多的写手浏览;可发布的“通告”数量更多;可将“通告”发到写手群内进行推广等。

  与此同时,部分“种草”写手遭遇“讨薪难”。

  “之前,我在通告平台上接了一个写点评的工作。要求我在微博上发一款化妆品的使用体验,好评后就可获100元佣金。”何女士告诉半月谈记者,在完成这些步骤后,却遭遇商家“失联”,不仅佣金没拿到,还损失垫付购买商品的钱。通告平台客服也以联系不上商家为由表示“无法解决”。

  半月谈记者在一个维权群中看到,与何女士有类似遭遇的“种草”写手约有200人。有人反映,自己垫付98元购买用以虚假“种草”的内衣,其他商家只卖9.9元,“没赚着钱还被骗买一件高价内衣”。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张敏表示,部分社交和电商平台在打击虚假“种草”中缺乏积极性。“单纯的评价、推荐、攻略难以实现产品与用户之间即时、双向、高黏性互动。大量普通用户的‘种草’评价可以帮助平台通过社区分享走上社交电商变现之路。”

  加强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

  虚假“种草”点评黑灰产业链存在,可能危及平台经济和流量经济的数据真实基础,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

  “建议对当前存在的大型虚假点评三方撮合平台进一步梳理和摸底,加强各地联动,对可能涉及行政违法的平台应及时要求整改,对涉嫌犯罪的平台应当及时进行打击取缔,并对外公布。”相关办案人员表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要做到有效打击虚假“种草”点评的现象,需要包括社交平台、电商平台等共同参与、行业联动,共同解决上下游当中存在的问题,促动各平台对涉嫌灰色产业的运营平台、中介机构全链条打击、治理,加强平台经济在用户信用方面的自律建设。

  专业人士建议,加大监管机构的技术力量,增强发现、取证和鉴定违法行为的技术能力。同时,进一步提升行政监管效率,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在依法取证的前提下,有效打击刷单炒信行为。(兰天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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