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巍:个人对昵称头像等数据拥有自决权,平台应尊重用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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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8/23 16: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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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巍:个人对昵称头像等数据拥有自决权,平台应尊重用户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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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 周靖杰)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从多部门法的视角为平台用户等消费者的数据权益提供有效保护机制?在8月19日召开的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研讨会上,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在线上展开探讨。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翟巍表示,平台用户的个人数据保护最重要的是个人数据自决权,从司法意义上看,与人格权类似,拥有很强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属性。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翟巍介绍,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如果个人数据带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应当充分尊重个人的自主意愿。从过去十多年的发展实践来看,对个人数据权益保护已经从聚焦于精神层面的消极被动防御,转型为既涉及精神层面又涉及财产层面的积极主动防御。

  翟巍建议,如果平台用户的数据带有很强的个人属性,应该开启模式转型,从平台企业主导模式转型为平台用户数据主权模式,即平台企业在收集使用平台用户的个人数据时,应当确保不损害平台用户的自主决定权、可携带权等数据权益。

  个人数据既包括传统意义上受到充分保护的隐私数据,也包括不属于隐私但是带有敏感性的个人数据。翟巍认为,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视角来看,个人对隐私数据的处理拥有全链条、全场景的绝对控制力,所以对个人隐私数据及其它带有人格属性的敏感数据,应当尊重个人的数据自决权。“个人把带有人格属性的如昵称、头像、身份信息等数据放在平台中,由平台收集、保存、处理,平台本质上只是获得用户授权的个人数据载体,而用户是个人数据的主体,因此平台在保存、处理、使用个人数据的时候应当充分尊重个人用户的权益。”翟巍说,“因为知情同意权的存在,用户不能受到平台企业不当的掣肘和限制。”

  翟巍认为,关于数据垄断的界定,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分析。从宏观层面来看,数据垄断可能会阻碍数据市场的互联互通,妨碍全国统一的数据大市场的建设;从微观角度来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力量,损害用户数据自决权和可携带权,会减损数据要素的自由流通和优化配置。

  关于如何判断是否为数据垄断,翟巍提出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判定:第一,大数据资源是否构成核心设施,成为进入相关市场的必要前提;第二,是否由于经济、技术、法律法规、网络效应等原因,其他经营者不具备复制大数据资源的可能性;第三,拒绝授权是否会限制市场竞争、遏制创新;第四,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如果以上四个方面都构成,可以认定为滥用大数据资源的垄断行为。

  本次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以“网络领域消费者数据权益的类型化保护”和“公平竞争视角下的数据垄断治理路径”为主线,与会专家从多学科、多部门法角度,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网络平台用户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发表演讲和评议。

【纠错】 【责任编辑: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