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圻:鼓励数据流通交易 重视消费者作为数据来源者地位-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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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8/24 16: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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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圻:鼓励数据流通交易 重视消费者作为数据来源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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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郑伟)用户昵称、头像等带有个人属性的数据归平台还是用户所有?如何从多部门法的视角为平台用户等消费者的数据权益提供有效保护机制?在8月19日召开的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研讨会上,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在线上展开探讨。

  上海市人大立法三处副处长林圻在会上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后进一步强调了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我国在数据领域最新的政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当中明确鼓励承载信息的数据流通交易,并把信息安全和隐私作为数据流通交易重要的前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林圻认为消费者应该是与经营者相对应的个人。《个人信息保护法》视野下的个人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本质上都是自然人的概念,所以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视角下消费者就是个人信息的权益主体。

  林圻表示,在“数据二十条”中提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但数据产权制度在各方面认知依然不一致,当前数据产权的配置仍然是经济学意义上基于效率的安排,还没有到法学层面基于权利义务的构造。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林圻谈到,无论《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制度上都构建起比较完整的基于消费者个人的信息保护框架,但这一保护框架仍面临实践中的诸多挑战。在“数据二十条”背景下除了要重视消费者作为个人信息权利人主体地位之外,更要重视消费者作为数据来源者的地位,赋予消费者更为积极的权利主体地位,实现其在数据上的权益。

  未来数据产品收益分配权需要重点探讨,林圻说:“消费者作为原始信息或数据来源的提供者能否享有一定的分配权?当数据产品形成并且匿名化处理后,原始信息与数据分离,消费者或数据来源者的个人信息利益已经得到实现,其人格权已得到尊重,但是对于未来再分配给数据来源者何种财产权仍难以界定。数据产品主要是由数据处理者通过实质性加工或创新性劳动形成,凝结了算法、算力和知识产权,但此过程中如何按照“数据二十条”的要求,进一步关注到真正的初始信息提供者的利益保护,从而实现消费者权益在未来数据收益权的提档升级,也需要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本次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以“网络领域消费者数据权益的类型化保护”和“公平竞争视角下的数据垄断治理路径”为主线,与会专家从多学科、多部门法角度,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网络平台用户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发表演讲和评议。

【纠错】 【责任编辑:周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