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欺诈骗保 医保基金监管新规今起施行-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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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4/01 10:27:5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严厉打击欺诈骗保 医保基金监管新规今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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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正式施行。3月31日,在国家医保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黄华波指出,《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监管精细化水平,更好地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和欺诈骗保行为,提升医保治理效能。国家医保局将以此为契机,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基金监管,提升基金监管质效。

  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指出,《实施细则》将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中面临的突出、典型问题予以进一步细化,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据了解,《实施细则》共5章46条,进一步明确了医保行政部门监管职责、经办机构审核责任、定点医药机构主体责任等,对长期护理保险等新领域的监管依据作出规定。

  顾荣表示,国家医保局将重点打击以“车接车送”“减免费用”“给好处费”“赠送米面油”等方式进行骗保的问题。明知他人实施欺诈骗保行为,仍然参与其组织的违法活动,接受赠予财物、减免费用或者提供额外服务的,可以按照欺诈骗保进行处罚。

  顾荣指出,将重点打击倒卖“回流药”等问题。定点医药机构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以骗保为目的,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仍然协助其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欺诈骗保。

  他举例称,在实际监管中曾发现,有药贩子同时拿着十几张医疗保障凭证去某医院开药,而医务人员没有核对任何身份信息或委托手续就直接配合开药,这就属于“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具体来看,《实施细则》细化了常见的个人骗保有关情形,为执法提供了清晰的“负面清单”。一是通过造假骗取医保待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相关事实,获得医疗救助待遇、门诊慢性疾病和特殊疾病待遇、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待遇、生育津贴等医保待遇的,可以按照欺诈骗保进行处罚。二是出租、出借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并非法获利。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三是冒名享受医保待遇。凭借其他参保人员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医药服务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实际享受医保待遇的,可以认定为存在以骗保为目的。四是重复享受待遇。故意隐瞒医药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负担的事实,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并获得支付,经催告后仍不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骗保为目的。

  为防止定点医药机构利用主动解除协议或不续签协议来规避监管,《实施细则》明确设置了退出定点前的检查机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解除服务协议或者不再续签服务协议的,医保经办机构可以视既往协议履行情况、提出解除协议的原因,或者根据医保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医保基金结算费用开展全面核查。核查发现涉嫌违法或者违反服务协议使用医保基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后,方可解除或者不再续签服务协议。

  顾荣表示,近年来,医保部门在坚持严查严打、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的同时,高度重视打防结合,不断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全流程、全领域、全链条的智能监管体系。这个智能监管体系可以概括为“三道防线”和“两大功能”。其中,“三道防线”包括医药机构端事前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行政端事后监管,通过事前、事中、事后有效衔接,形成梯次拦截违法违规行为的协同效应;“两大功能”,即赋能各级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以及广大定点医药机构。“我们已研发了几十种大数据监管模型。”顾荣表示,针对医保基金监管点多、面广、链条长的实际,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式破解人少事多的难题,建设了医保基金监管智能监管规则库、知识库,为经办审核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赋能广大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事前智能提醒,把各类违法违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记者从此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5年来,各级医保部门共追回医保资金约1200亿元,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成效显著。而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2025年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快报》,全国医保系统去年共追回医保基金342亿元,通过智能监管子系统挽回医保基金损失30亿元;同时,利用药品追溯码对倒卖“回流药”开展全链条精准打击,核查24万余条疑点线索、检查定点医药机构12.47万家、处理违法违规机构3.91万家,联合公安机关侦破695起倒卖“回流药”案件,抓捕职业骗保人2576人。(记者 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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