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点|徐静静:守护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案例解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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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11/27 11:06:18
来源:新华网

法律观点|徐静静:守护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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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企业更好地理解新法内容,近日,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徐静静做客新华网,通过解析新《公司法》施行后的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以下为访谈实录:

新华网:大家好,欢迎收看《律师有话说》。今天邀请到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徐静静,来和我们一起聊聊 今年 7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后,给企业、股东、债权人带来相关影响的典型案例。

徐律师好!

徐静静:主持人好,观众朋友们好。

新华网:这次《公司法》修改了众多条款,对于规范公司经营、提升公司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公司法》施行后,出现了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案例,先给我们介绍一个吧。

徐静静:《公司法》一共修改了6次,今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是修改力度最大的一次,修改后的公司法一共有266条,修改的幅度超过80%。

举例来说,在《公司法》修改前,假如有一家公司欠钱还不上,即使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很高,但是,只要这个出资还没到期,公司的债权人就拿股东没办法。新《公司法》加速到期的新规定会改变这种情况。给大家介绍一个最新的案例,有一家公司,两个股东每人认缴了500万注册资本金,认缴出资还没到期的时候,公司被告了,公司败诉后没有财产,公司的债权人就马上起诉两个股东,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一中院适用新公司法第54条,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判决两个股东,在他们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新华网:通过这个案例,徐律师想给那些认缴了高额注册资本,但是这个出资还没有到期的股东,哪些提醒呢?

徐静静:我们看到有很多股东的观念还是在旧公司法的体系下,认为我虽然认缴了比较高的注册资本金,但是只要出资没到期,出资这个事暂时对我没约束。新《公司法》已经改变了规则,就像天津一中院的这个案例,尽管两个股东认缴出资都没到期,但是,因为同时具备了两个条件,第一、公司败诉了,并且公司没有财产,第二、股东存在认缴出资还没到期情况。只要这两个条件同时出现,债权人就可以起诉股东加速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如果股东的认缴出资比较高的话,即使出资没到期,也存在风险。

新华网:从这个案例看,新《公司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障,债权人如何利用加速到期条款实现债权呢?

徐静静:在新《公司法》施行前,有很多告公司的官司是打赢了,但是公司没财产,判决也没法执行,即使知道股东认缴出资很高,只要出资没到期,拿股东也没办法。新《公司法》施行后,如果告公司胜诉后,公司没财产,马上就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者直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在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以股东认缴出资为限,就像天津一中院的这个案例,股东认缴500万,那么这个股东最多就是以500万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对债权人而言就要及时行动,因为股东是以认缴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有其他债权人已经先起诉了,后面的债权人就没有机会了。

新华网:如果公司有外债,股东减资的,债权人怎么办,有相关判决吗?

徐静静:如果公司已经有外债了,这个时候股东减资的,假如通知了债权人,并且把公司的债务都还了,这个减资是没问题的。但是如果没通知债权人,这个减资是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要恢复到减资前的原状。常熟市法院最近判了一个案子,有一个公司办理了减资登记,但是在减资登记前没通知公司债权人,最后法院认定,因为没通知债权人,属于违法减资,法院适用新《公司法》第226条规定,判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新华网:如果股东认缴出资还没到期,股东把股权转让了,在这种情况下,谁来承担出资的义务?有没有这个方面的案例。

徐静静:如果股东认缴出资还没到期,就把股权转让了,这种情况下,是由原股东还是新股东承担出资义务的问题,重庆渝中区法院作出了首例判决。有一家公司,股东认缴出资1180万,出资没到期时,原股东把股权转让了。股权变更后,公司因为欠钱被起诉并败诉,在执行中公司没财产。债权人马上又起诉了股东,重庆渝中区法院适用新公司法第88条做出判决,对于原股东将出资还没到期的股权转让的,加速出资义务由新股东承担,原股东在新股东不能出资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

新华网:对于股东认缴出资还没到期,就把股权转让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徐静静:如果股东认缴出资还没到期,就想转让股权,需要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在转让股权前应当尽量地了解受让方的财务状况,确保受让方有能力出资,避免因为受让方不出资,由转让方来承担补充责任的风险;第二、就是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出资义务的转移,同时约定,如果因为受让方不出资使转让方受到损失的,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新华网:如果股东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出现矛盾,有股东想退出,但其他股东不同意,像这种公司僵局的情况,新《公司法》施行后有什么解决办法,有最新的案例吗?

徐静静:这种公司僵局很常见,西安未央区法院最近判了一个案子,三个股东成立一家公司,主要经营的是抖音直播业务。后来股东闹矛盾,有一个股东想退出,另外两个股东不同意。因为三个股东一直僵持,没人管公司,导致公司处于瘫痪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时要求退出公司的股东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法院依据新《公司法》第231条支持了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华网:解散公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徐静静:解散公司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起诉的主体,不是所有的股东都能起诉解散公司,必须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如果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低于10%,没有起诉的权利;第二,股东之间出现了非常严重的矛盾,要严重到公司没法正常经营,处于瘫痪状态。

这种公司僵局经常出现在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比较平均的公司。如果公司有绝对控制权的大股东,一般不会因为股东矛盾导致公司没法经营被解散。所以公司在设立时,就要考虑股东持股比例,以及公司的控制权的问题。

新华网:新《公司法》施行后,股东可以根据“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现在有最新的案例吗?

徐静静:新《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权利,这个知情权如果股东用好了,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武汉东西湖区法院最近判了一个案子,一个公司有两个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0%和80%, 小股东觉得自己的利益受损,要求查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公司拒绝,后来小股东把公司给告了。法院依据新《公司法》第57条规定,判决支持了小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

新华网:未来这类诉讼会有怎样的变化?

徐静静: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未来一定是高发的,因为这类诉讼不仅能解决股东知情权的问题,还会成为股东收集证据的一个手段,股东可以用知情权诉讼收集的证据,来实现其他权利。比如说投资人与股东有业绩对赌,投资人可以通过知情权诉讼,查公司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进而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来判断是否触发对赌条款,再比如说小股东通过知情权诉讼可以搜集实控人、董事以及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据,进而起诉要求赔偿。

新华网:对于加强债权人保护的问题,新《公司法》还增加哪些重要条款,有最新的案例吗?

徐静静:对于加强债权人保护的问题,新《公司法》增加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就是法人人格横向否定。山西高唐法院适用新公司法第23条法人人格横向否定,对于股东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的,每一个关联公司都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最后判决四个关联公司共同对其中一家公司的外债承担连带责任。

新华网:如果债权人遇到母公司没财产,但是子公司等关联公司有财产的情况,债权人如何能让所有的关联公司都承担连带责任。

徐静静:如果遇到母公司没财产,但是子公司等关联公司有财产的情况,或者子公司没财产但是母公司有财产的,可以通过收集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的证据,要求所有的关联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重点收集三个方面混同的证据:

第一是人员混同,主要是找关联公司之间的员工交叉任职的证据。

第二个是业务混同,主要是找关联公司之间业务相同或相似的证据。

第三个是财务混同:主要是找关联公司之间财务不独立的证据。

新华网:通过徐律师的介绍,让我们对新《公司法》有了更深的了解,希望大家都能更好的理解和运用新《公司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纠错】 【责任编辑:赵延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