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处北纬40°至46°的“世界三大冰雪黄金纬度带”,拥有得天独厚的冰雪资源。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发布多起涉冰雪经济的典型司法案例,记者从中精选出的这些案例,不仅集中展现了吉林法院始终坚持围绕中心、紧跟大局的责任担当,更通过把准审判工作导向,强化司法政策供给,推动审判执行工作与重大战略部署同频共振、精准对接,为推动吉林省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冰雪产业体系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设施保障存在缺陷
不可适用自甘风险
刘某和张某系同日到某雪上乐园游玩的游客。案发时,刘某正在游乐场空置场地内玩园区出租的滑雪圈,彼时,正在滑道内使用滑雪圈自上而下滑雪的张某由于滑道外侧两边冰雪高度较低而从滑道内冲出,将刘某撞倒。事发后,刘某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双肺挫伤,右侧第四肋骨骨折,支付各项医疗费2853.32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刘某起诉请求某雪上乐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费用合计42883.92元。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某雪上乐园以刘某自甘风险为由不服,提起上诉。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雪上乐园作为提供戏雪项目的服务者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履行使游客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失的义务。雪圈滑道两边围栏高度应当根据场地高度、雪圈规格、游客滑落速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合理规划设置。本案中导致发生滑道内游客冲出滑道撞倒刘某系因某雪上乐园滑道设置和安全保障未到位,并非该游客与刘某因滑雪圈相互撞击而导致,因此该案不适用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适用“自甘风险”原则的前提是,冰雪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合理规划场地,完善冰雪活动设施,充分提示,合规经营,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冰雪游乐设施的经营者未尽到相关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孩子独自滑雪摔伤
家长应负监护主责
8岁的未成年人徐某同父亲到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在父亲未陪同的情况下,徐某独自进入滑雪区滑雪,不慎摔倒。徐某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该滑雪场的旅游公司承担40%的损失责任。该旅游公司认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徐某摔倒致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旅游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负有保障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徐某作为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身一人进入雪场进行滑雪运动,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旅游公司应该但未能预见相应风险并进行有效防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事故发生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滑雪运动是高风险运动,徐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知晓参与此项运动的危险性。但监护人在徐某独自一人进入雪场并自行滑雪时没有跟随保护,未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应对徐某遭受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旅游公司对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其余部分由徐某的监护人承担。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随着冰雪经济蓬勃发展,滑雪等高危运动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日益增多,如何精准划分多方主体责任、平衡权益与风险,成为司法服务保障冰雪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本案通过清晰界定滑雪参与者、经营者法律责任边界,平等保护了冰雪运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护航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导向。
参与滑雪风险自担
厘清过错确定责任
衣某和刘某同在某滑雪场滑雪,衣某在雪道左侧由上至下滑行时,为避让前方一名从右向左滑行者,选择从该人右侧滑行通过。同时,刘某在雪道右侧由上至下曲线滑行,在其前方有一名滑雪者,刘某选择从该人左侧通过,在回转换刃时与稍在前位的衣某相撞。20分钟后,某滑雪场工作人员实施了救援。衣某被诊断为右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前十字韧带损伤、右膝半月板损伤。衣某提起诉讼请求刘某和某滑雪场赔偿其各项损失67339.24元。
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滑雪运动已列入《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衣某作为具有6年滑雪经验的成年人,能够预见从事该项运动的行为后果。本案中,衣某和刘某的滑行线路前方均有滑行速度较慢、距离较近的其他滑雪者,双方在躲避前方人员时,刘某稍在后位,其对于前方距离较近的两名滑雪者没有做好位置判断,没有注意滑行速度和人员密度,违反了自控原则和选择安全线路原则,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某滑雪场符合滑雪运动的经营条件,在滑雪者相撞后,提供了救援服务,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法院遂判决衣某与刘某各承担50%的责任,刘某赔偿衣某已查实的各项费用合计57427.05元的50%,即28713.53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滑雪属于高风险文体活动,滑雪者参与此项活动应当承担滑雪固有的相应风险,即自甘风险。滑雪场应当采取足够安全的措施、设计突发情况预案,损害发生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滑雪者之间应当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避免因自身重大过失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人民法院在客观分析事故原因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方责任,厘清各方过错与责任边界,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互撞存心结
法官调解化解矛盾
孟某和郭某均为外地游客,2025年2月孟某在某滑雪场滑雪时,与郭某发生碰撞并受伤。孟某于当日前往医院就诊,并产生检查、诊断、治疗等相关支出费用。此后,孟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同郭某进行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万峰滑雪场法官工作站的法官承办此案后,第一时间拨通郭某与孟某的电话,得知双方矛盾突出点在于郭某是否在事发后对孟某表示过歉意。承办法官结合双方年龄、纠纷成因及心理状态进行了认真分析,决定从疏导心理、化解心结、定分止争三个维度化解纠纷。随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就道歉的方式、赔偿数额、赔偿方式反复与双方沟通,并同步讲解侵权案件的责任划分原则及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问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郭某在电话里向孟某道歉,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孟某各项赔偿2400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在滑雪场设立法官工作站的目的是打造矛盾纠纷就地调解、巡回审判、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一站式”司法服务体系,将司法服务送到企业和游客身边。在冰雪运动损害纠纷处理中,人民法院的调解价值尤为重要。本案中,法官通过将厘清责任与疏导情感相结合,以化解心结为目标,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并释法明理,不仅以最快速度化解纠纷,还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
拖欠还款事出有因
善意执行双方获益
2019年起,某滑雪度假区与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每年雪季期间,某汽车服务公司为某滑雪度假区提供客车运输服务。2024年,因某滑雪度假区未足额支付全部租赁费,某汽车服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欠付租赁费用14426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某滑雪度假区辩称,实际租赁费用应为776100元,剩余款项无法支付系因对方迟迟不结算所致,剩余未付款不应全部计收利息。
永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付款时间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且某滑雪度假区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租赁费用,故依据某汽车服务公司提交的证据确认实际租车费用和欠付数额,判决某滑雪度假区给付某汽车服务公司服务费144266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84327.39元。判决生效后,因某滑雪度假区迟迟未履行判决义务,某汽车服务公司要求强制执行。永吉法院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阐明经营淡季现金流不足,直接拍卖资产可能面临的价值折损风险;另一方面耐心倾听企业经营困境和未付款原因,明确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法院的督促下,某滑雪度假区履行了案涉欠款,避免了强制措施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核心要义是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本案法官未采取“一封了之”的刚性执行手段,而是精准把握滑雪场经营前景与偿债能力,通过柔性执行搭建沟通桥梁,避免因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其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传递了“司法既护债权,也保经营”的明确信号,营造了包容审慎的法治环境。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记者 刘中全 通讯员 李忠刚 孙骏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