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3月24日电(记者汪军)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4日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原正厅级干部景亚萍受贿案,对被告人景亚萍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被告人景亚萍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5年,被告人景亚萍利用担任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贵州科学院院长,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项目承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45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景亚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景亚萍受贿犯罪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景亚萍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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