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广州8月3日电(记者周颖)记者从3日召开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立法的形式为针对老年人的欺诈营销行为、预付式消费“跑路”等消费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出规定,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规制针对老年人的欺诈营销行为,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不得虚构或者夸大产品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老年人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有奖品、赠品的应当同时返还。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除外。
针对近年来时有发生的预付式消费“跑路”乱象,条例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并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地查询预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的渠道。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方式告知消费者。
条例还对违反条款规定的行为,约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以收取预付款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但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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