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9月24日电(记者 周润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禁止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9月2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天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有关情况与主要内容。该条例已于9月23日经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为天津保护城市历史文脉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天津具有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与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人文与自然景观风貌独特,1986年天津被国务院批准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条例规定,天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村落等。
天津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在保护措施方面,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同时,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的风貌恢复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在传承利用方面,条例提出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推进活化利用,坚持以用促保,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防止过度商业化。支持居民、村民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要求从事与当地特色产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扩展现实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虚拟展示、智慧导览、互动体验等产品和场景的开发创新。
该条例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