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印发-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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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10/30 11:15:01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消防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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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消防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消防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提升消防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与执法水平。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对消防行政执法证件的定位、管理职责、资格获取、培训考试、证件使用、监督惩戒等作出全流程系统性规定。根据《办法》,消防行政执法证件是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资格凭证,覆盖消防救援机构中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责,以及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职责的工作人员。国家消防救援局负责全国消防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管理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监督。

  《办法》明确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消防救援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消防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领取消防行政执法证件后,取得消防行政执法资格。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未取得消防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独立开展消防行政执法活动。在资格准入方面,《办法》划定了明确的申请条件与禁入门槛:申请参加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需满足政治素养、岗位身份、学历能力、身心条件、培训学时等七项要求,上一年年度考核不称职、受过刑事处罚等人员不得申请参加考试;同时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领消防行政执法证件。

  在培训与考试环节,《办法》要求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健全资格培训和在岗培训机制。消防救援机构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在参加消防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前,应当接受资格培训。对已取得消防行政执法证件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消防行政执法岗位或者从事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期间,每年应当接受在岗培训。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员培训。

  针对证件管理,《办法》规定消防行政执法证件包括实体证件和电子证件,拍照、截图形成的证件图像不具备电子证件效力;省级消防救援机构需统一向社会公开执法人员姓名、证件编号等信息。《办法》同时明确,经批准开展跨区域执法的,执法资格在相关区域内互认,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异地执法。

  《办法》对执法证件的使用规范、有效期管理、暂扣与注销情形作出规定。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消防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复制、出借或者买卖消防行政执法证件。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消防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将消防行政执法证件用于非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消防救援站取得消防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非监督执法期间,由消防救援站统一保管其消防行政执法证件。

  证件有效期为5年,届满需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的,应按程序换发;针对未依法履职、执法不文明、拒不接受或者拒不配合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涂改证件等情形,将暂扣证件60日并安排离岗教育。离岗教育合格的,解除暂扣并发还证件;不合格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

  针对受到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较重、弄虚作假取得证件、粗暴执法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造成严重后果、出借买卖证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十类情形,将取消执法资格并收回注销证件。此外,《办法》还明确了执法人员对暂扣、注销证件处理决定的复核权利及证件管理工作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追责机制。

  为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办法》规定,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办法》施行前依法取得的行政执法证件继续有效,应当在2年内按照规定完成资格培训和考试,申领消防行政执法证件。消防救援机构应将培训、考试和消防行政执法证件取得、收回、换发、暂扣、注销等情况纳入执法档案。

【纠错】 【责任编辑:李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