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夫妻欲取回冷冻胚胎受阻 法院判决:可移交,但有条件-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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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2/03 11:32:47
来源:新疆法治报

失独夫妻欲取回冷冻胚胎受阻 法院判决:可移交,但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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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携手多年的夫妻,在痛失独女后,唯一的希望是他们10年前冷冻的2枚胚胎。然而,当他们想从医院取回这份“生命的希望”时,却遭到院方拒绝。近日,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特殊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在情感诉求、法律规范与伦理原则之间作出审慎判决。

  2014年,苏苏和阿立夫妇在新疆某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疗。当年5月,医院为他们培育4枚胚胎并移植了2枚,但未能成功妊娠,剩余的2枚胚胎被冷冻保存。

  此后10年间,夫妇二人按时交纳胚胎保管费。然而,2024年10月,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彻底改变了他们的生活——他们唯一的女儿因病去世。在中年失独的巨大悲痛中,那2枚冷冻了10年的胚胎,成为他们重新孕育家庭希望的最后寄托。

  今年初,苏苏夫妇与新疆某医院协商,希望取回冷冻胚胎,转运至疆外的一家医院进行植入手术,但遭拒。由于协商未果,今年8月,苏苏夫妇将新疆某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返还2枚冷冻胚胎。

  法庭上,苏苏夫妇表示,冷冻胚胎源自他们的精子和卵子,承载着独特的遗传信息,他们理应拥有处置权,且当年他们在医院签署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中明确约定,他们有权选择冷冻胚胎的处理方式。

  对此,新疆某医院代理人辩称,冷冻胚胎并非普通物品,而是具有生命潜能的特殊存在,其储存、处置受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约束。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实施。胚胎储存、处置和使用关系到生命伦理、社会公益和医疗安全,法律严禁胚胎买卖和私自转移。苏苏夫妇要求将冷冻胚胎移交至其自行联系的疆外某医院,这会使冷冻胚胎脱离原获批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存在巨大的伦理和法律风险。

  此外,双方在2014年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是医疗合同的基础。苏苏夫妇要求变更冷冻胚胎保管和使用地点,构成了对原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变更,在未达成新的一致且确保符合所有法律规定前,医院按原约定继续保管冷冻胚胎合法合规。

  法院经审理,首先确认了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并明确指出,涉案冷冻胚胎含有苏苏夫妇的遗传物质,在生命伦理上与其有最密切的联系,且根据知情同意书约定,二人对冷冻胚胎享有处置权,有权选择冷冻胚胎保存的医疗机构并接受治疗。

  然而,法院的判决并未支持苏苏夫妇“直接占有”冷冻胚胎的诉求,而是设定了一个关键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法院认为,胚胎是介于“物”与“人”之间的特殊伦理存在,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承载着人类尊严和公共利益。若允许个人直接持有和转运,将面临代孕、买卖、基因编辑、保管不当损毁、遗传资源非法利用等一系列无法控制的法律与伦理风险。

  今年11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新疆某医院应在苏苏夫妇提供一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函的10日内,将2枚冷冻胚胎交付给该指定医疗机构。同时,驳回苏苏夫妇要求直接占有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本案判决的核心在于平衡失独家庭的合理生育权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生命伦理安全之间的关系。法律承认并保护原告对胚胎的相关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置于国家严格的医疗监管框架之下。

  判决并非否定权利归属,而是为了防范胚胎脱离监管后可能引发的不可控风险。社会公共利益的优先保护,最终是为了实现更广泛、更有序的个人价值和利益。通过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移交,既是对胚胎生命属性的尊重,又是对原告实现生育愿望最安全、最合法的保障路径。(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葛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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