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公告
孟钢: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兵与被执行人孟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5年7月4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孟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新0104执恢766号之一拍卖裁定书:拍卖、变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孟钢名下位于新市区苏州东街58号底商高层住宅楼1栋1层商铺1的房产(权证号:鸟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35953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12日
【纠错】 【责任编辑:刘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