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浮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课题座谈会在京举办-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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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29 08: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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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云浮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课题座谈会在京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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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与广东省云浮市司法局在京共同举办《云浮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课题座谈会。

  据课题组负责人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介绍,“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检查中通过整合行政检查事项、优化部门协同与层级联动等方式,在同一时段对同一检查对象依法开展的联合检查。旨在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构建科学、系统、高效的执法体系,减少对企业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

  经过清华大学法学院与广东省云浮市司法局共同努力,《云浮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已于今年4月23日起率先施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表示,尽量把课题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前端,在广东起到示范作用,并把云浮的经验推广出去。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的立法,完善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努力把这项工作成果打造成为云浮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特色。”云浮市副市长梁东海说。

  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对课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该规章的实施,提出六点建议:第一,政府和政府部门在确定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时,要遵循比例原则,把握必要、适当和成本效益的“度”,对可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检查目的的事项,尽量不要纳入现场检查范围。第二,要根据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性质、规模决定参检行政部门及参检人员的规模,跨领域、跨部门和跨层级都不能“一刀切”。第三,对非常规问题和非常规事项选择检查对象,不能完全采用“随机”选取的方式,要根据各方面的信息来源决定检查的对象。第四,检查任务清单,有的公开,有的则不适合完全向社会公开,既要有明查明访,也要有暗查暗访,以防止检查对象弄虚作假。第五,对于联检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对很多企业都有的普遍性问题,应由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对个别检查领域、检查对象存在的个性性特殊性问题,则应由特定主管机关分析研究。第六,建议在该规章施行一年以后,进行立法后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该规章进行修改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提出三点意见:其一,认识到行政检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会造成多方面影响,要克服观念上长期存在的误区和障碍。其二,要注重对一些重要法理、立法目的与法律原则加深认识增强共识,注重惩教结合、依法救济、监督行政等。其三,须注重探索和完善非常态下的行政检查行为的方式创新、程序规范和纠错机制,必须始终坚持贯彻应急法治原则。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执法检查具有负外部性,很容易变成寻租、腐败的工具。如何规制这种合法伤害的权力?规章具有治理的标志性意义,传递出一种有力的声音,用法律治理违法检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杨伟东则认为,应以问题为导向,以行政检查相对集中作为制度安排。提出了重要的命题——检查权的相对集中,降低检查的次数,降低执法扰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李洪雷认为,加强规章实施中对相关部门的评估和考核问题,对于实践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要进行不断的总结,司法行政部门要进行及时的指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鹏则表示,综合查一次不能过于僵化,不能伤害行政管理的灵活性。要全面准确完整地贯彻新发展理念,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又不要伤害政府对潜在违法行为的监管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认为,注意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的关系。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如何整合?收集的证据如何为后期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所用,是否能一次查完?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制度的衔接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则认为,对制度实施情况要有全流程的监测和动态评价,建立细化的评估标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中。尤其是要听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实时改进、不断完善。

 

【纠错】 【责任编辑:张庆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