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种重要方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以下简称“国家发展规划法”),正是将这一重要方式上升为法律制度的关键之举。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制定出台,庄重宣告我国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从此迈入权责法定、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崭新阶段。
一、把握核心要义,深刻理解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制度创新
国家发展规划法构建了一套覆盖规划全生命周期的法治框架,其核心要义在于通过制度创新解决规划工作长期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从而以高质量规划支撑高质量发展。
(一)确立统领地位,构建“三级四类”的“一张图”。国家发展规划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国家发展规划的统领地位,它既是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职责的重要依据。在纵向上,明确了“下级服从上级、地方落实中央”的刚性约束,有效杜绝了规划执行中“上热中温下冷”和“层层加码、层层走样”的现象。在横向上,强化了国家发展规划对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指导作用,推动实现空间布局与产业政策、要素配置与功能定位有机统一,彻底告别发展与空间“两张皮”、专项规划“各自为政”的历史。由此构建的“三级四类”规划体系,真正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发展势能。
(二)强化科学支撑,夯实规划编制的“最先一公里”。规划编制的质量,取决于前期研究深度。国家发展规划法将“开展全面深入的前期研究”固化为法定程序,明确要求必须聚焦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问题进行系统论证。这种“先研究、后决策”的模式,将科学决策建立在扎实的调研和严谨的论证之上。以“十五五”规划编制为例,从党中央部署的重点课题,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研究项目,再到全国人大的专题调研,最终汇聚起数千份高水平的支撑报告。正是这种“把问题找准、把家底盘清”的严谨态度,确保了规划能够回应时代命题、顺应发展大势、契合国情民情。
(三)实行全周期管理,织密规划实施的“制度闭环”。国家发展规划法直面“重编制轻执行”的痼疾,构建起从编制、审批到实施、监督的闭环管理体系。在编制与审批环节,强化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和人大审查,严把“入口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与连续性。在实施环节,要求任务分解到位、政策配套协同、要素保障有力,确保年度计划、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同向发力。在监督环节,健全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机制,并首次将规划实施成效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完善问责机制,使规划的“软指标”转化为履职的“硬约束”。
(四)突出工程牵引,找准规划落地的“关键落点”。从“一五”的156项重点工程,到“十四五”的102项和“十五五”的109项重大工程,工程项目始终是国家发展规划从“蓝图”走向“现实”的“牛鼻子”。国家发展规划法强调“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从源头上杜绝盲目决策,确保每一笔投入都投向国家发展所需、人民福祉所系。从国产大飞机冲上云霄,到“东数西算”工程全面启动,再到“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加速建设,这些“十五五”规划中的重大标志性工程,无一不是经过长期深入的研究论证。在法治保障下,中央预算内投资、特别国债等资金精准发力,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协同保障,确保重大工程能够在神州大地上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五)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彰显人民至上的“价值底色”。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本身就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从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规划建议起草并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到“十五五”规划编制期间通过网络征集超300万条建言,国家发展规划法将“开门问策、问计于民”固化为制度。它要求规划编制公开、实施公开、评估公开,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检验规划成效的根本标准,实现了顶层设计与民意诉求的有机统一。
二、彰显时代特征,在法治引领下厚植发展规划的本质属性
国家发展规划法不仅规范了“怎么做”的法治标尺,更在深层次上强化了发展规划的内在品质,使其展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彰显先进性。国家发展规划法将“调研、编制、决策、实施、评估、调整”的全周期管理上升为法律规范,使长期规划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这一制度性安排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动实践,更为全球治理贡献了宝贵的中国方案。
(二)强化战略性。国家发展规划法将党关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意图转化为国家意志,赋予其超越短期波动和局部干扰的定力。无论是科技自立自强的攻坚,还是共同富裕的推进,都因法治保障而更能保持战略执行的连续性稳定性。
(三)提升宏观性。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了发展规划的统领地位,使其能够跳出部门利益窠臼,更好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在全局视野下寻求发展效益的最大化,真正实现“全国一盘棋”。
(四)增强政策性。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将国家发展规划作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的重要依据,确保财政、货币、产业、区域等各类政策发力方向与规划要求保持一致,以政策“组合拳”形成共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五)深化融合性。法治引领下的规划坚持系统观念,通过制度设计破除产业、城乡、区域、内外之间的壁垒,促进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更大力度促进城乡融合与区域联动,在深度融合中拓展发展新空间、塑造发展新动能。
三、凝聚磅礴力量,推动“一张蓝图干到底”成为全社会共同行动
国家发展规划法的权威,归根到底在于实施。贯彻实施好这部重要法律,需要全社会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协同发力。
各级政府要当好“施工队长”。要将落实国家发展规划作为“一把手工程”,不折不扣地将国家战略转化为本地区的“施工图”和“任务书”。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战略方向不因政府换届而中断,始终保持战略执行的稳定性与连贯性。
专业智库要当好“最强大脑”。高端智库和科研院所要聚焦国家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充分发挥科学性、前瞻性、战略性的核心优势,以高质量研究提升规划编制与执行效能。同时,要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咨询评估,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坚实智力支撑。
市场主体要当好“中坚力量”。国有企业要勇挑重担,在关键领域和基础保障中发挥“压舱石”作用。广大民营企业要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紧扣规划导向,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乡村振兴等领域抢抓机遇、贡献力量,共同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繁荣发展的良好生态。
“法者,治之端也。”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实施,为新征程上续写“两大奇迹”新篇章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循法而行、依法而治,将法治力量转化为发展伟力,我们必能以高质量规划引领高质量发展,共同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巨轮行稳致远。
(作者:苟护生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