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26日电(刘强 黄菲)股权设计和融资常常被视为创业成功的基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控制权、资本结构及未来的发展潜力,还涉及创始人和投资者之间的权力平衡,以及企业在面临市场变化时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近日,新华网政企服务平台《法律说吧》栏目邀请到了广东连越(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文钊,为我们详解企业在创立初期的股权设计与股权融资方面的经验。 
《法律说吧》采访现场图片
企业创业初期股权设计要确保控制权
文钊认为,企业创业初期的核心要素是确保创始团队的控制权。创始团队需长期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持有较大比例的股份。其次,慎重考虑选择股东人选,甄选适合公司业务类型、当前发展阶段的股东。另外,公司团队要有共同的价值观。文钊表示,“公司就好比一个团队,只有有共同价值观的合伙人,才能一起走得更远。”此外,企业在创立初期时应预留股权激励计划,用较低的成本吸引和留住人才。文钊指出,在企业对外融资中,预留股权激励计划往往是获得投资方青睐的加分项,在融资后,投资方也普遍会对赌或明确要求限期设立股权激励计划。
企业股权设计常出现四方面问题 留住人才很关键
文钊介绍,企业在股权设计中常出现的问题有四个方面,一是股权分配随意性,存在不明确或平均分配。很多创业伙伴在创业初期为了避免冲突,往往选择平均分配股权,可能导致没有明确的决策者,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和发展方向。在文钊看来,“即使创业伙伴桃园结义感情再好,但所有的群体,在弱小走向强大时,都需要一个强大的集权或领导者带领,才能够在危机四伏、弱肉强食的商界丛林里杀出重围。”
二是未预留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是吸引和留住关键人才的重要手段。文钊举例说,“人才对企业的发展占重要地位,‘存人失地,人地皆存;存地失人,人地皆失’。我曾经在两个股东闹分家时,给客户股东出的建议就是,钱和客户可以少要点,但公司的人要带走,事实证明,拿钱的股东没过多久就销声匿迹了,而收获人才的一方则从零开始,生意越做越好。”
三是股权过早释放问题。“投资方非不得已,一般是不愿意做大股东的,大家可以试想下,如果你干的活最多,但你的股权却又很少,那这个员工股东会愿意继续卖力干吗?这就需要博弈和平衡。”文钊表示,在融资过程中,股权稀释是不可避免的。创业企业需提前规划好股权结构,防止创始人和早期员工的股权被过度稀释,影响他们的权益和积极性。
四是未设立股权退出机制和法律文件不完善。文钊说,在创业过程中,合伙人或关键员工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离开,因此,需设定好股权退出机制,妥善准备和审查股权设计涉及的法律文件,避免股权纠纷,影响企业的稳定和声誉。
创业企业股权融资需确保所有投资者的利益都得到公平对待
在股权融资方面,文钊建议,创业者在股权融资时应注意融资协议的条款,包括估值、股份的稀释、对赌回购条款、一票否决权等投资方权利条款。除了配合投资方的尽调外,创业企业还应对投资人进行简单的反向尽调,了解投资人的口碑、自身的规范程度、投资人对企业发展的理念,以及税务筹划问题。
在企业的股权融资过程中,平衡各方利益是一个各方互相博弈的过程。文钊表示,需要确保所有投资者的利益都得到公平对待,以合理的条款设计来保护创始人的控制权,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都能接受最终的融资方案。
文钊分析道,企业在股权融资时需谨慎规划,确保企业的估值合理,避免过高的估值导致后续融资困难,或错过融资窗口,导致企业资金紧张。此外,还需做好融资周期长的准备,提前规划资金,更重要的是,要有自我造血能力,依靠自身存活与发展。
回购条款需明确回购的条件和触发机制
对于创业企业而言,回购是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文钊建议,创业企业在签订回购条款时,需要明确回购的条件和触发机制,确保公平合理,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与投资方沟通回购情形的优化。若企业已经触发了回购条款,可以通过多路径解决,“如寻找第三方受让投资方的老股,实现其退出,如企业账上有现金,通过减资实现投资方退出,或者通过新融资延长回购触发事件,以时间换空间。”
文钊提到,若企业被诉,在实践中,也需根据具体个案讨论投资方是否有回购权、是否能行使回购权,有司法判决因投资人多年未行使回购权而被认定不享有回购权的判决的案例,因此,创业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而非消极应对。如还未触发,也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密切关注回购条款的条件和触发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