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房地产的上游企业,在发展中可能会面临哪些法律问题?应当采取哪些对策?近日,新华网政企服务平台《法律说吧》栏目采访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曹萍萍律师,详解建筑施工企业如何通过加强合规管理、防范风险实现稳定发展。

《法律说吧》栏目访谈现场
资信风险需提早防范、妥善解决
“工期、质量和造价并称为建设工程的三个重要方面,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问题最终也能归结到这三个方面。”在曹萍萍看来,“近年来,房地产行业所积累的风险逐渐传导至建筑施工行业。业主单位的资信风险问题、工期延长风险等问题也更加凸显。”
据曹萍萍介绍,业主的资信风险,主要指业主的资金支付能力,即施工企业所承揽的项目能不能顺利回款。她建议,在项目的承接阶段,对建设单位、项目的合法性、项目所在地的政府环境、市场环境、项目施工现场开展调查;在项目承揽过程中直到回款之前,也要对建设单位的资产变动情况和偿债能力予以持续关注,并做好资料管理工作。
对于已经发生的资信风险,曹萍萍列举三个方向提出对策、维护企业利益。
“第一,对于认可项目前景的,可以考虑合适的合作方式,并且要求建设单位采取增信措施;第二,根据合同约定和具体状况判断,谨慎考虑,合法停工;第三,不得已的情况下,应当果断地进行诉讼或者仲裁。”
依法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曹萍萍表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时,依法享有的就其所施工的承包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施工企业而言,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能够使工程款债权优于抵押债权、其他普通债权,在发包人没有其他偿债资产时,特别是发包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存在进入破产程序的风险时,它的重要性尤为突出,破产案件中普通债权和优先债权,清偿比例差距是非常大的。”曹萍萍介绍说。
“我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主体、受偿范围、行使期限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曹萍萍介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它的行使期限,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是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并且无法中止、中断、延长,施工企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该项权利,避免遭受不利影响。”
应对建工纠纷建议委托专业建工律师
曹萍萍认为,建工纠纷有两个特点:一是大多数建工领域的纠纷,当事人是无法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选择纠纷处理的法院,可以争取在合同中约定仲裁,通过合意选择仲裁机构;二是建工领域的纠纷大部分会涉及到司法鉴定,这在建工纠纷中十分重要,同时也会导致诉讼周期变长、鉴定费支出等诉讼成本增加等问题。
对此,曹萍萍建议,遇到建工纠纷时,企业需要对全部施工资料进行全面梳理,熟悉鉴定和诉讼程序,在每一个关键的步骤都有正确的动作,并与鉴定机构以及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因此建工纠纷多会委托专业的建工律师代理,这也对我们建工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